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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邱**与邱**、胡**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系恢复原状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原告诉请二被告恢复其修建的道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毁坏道路的地点问题,原告诉请被告恢复毁坏的四处路面,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毁坏了位于庙弯地原告户土地上弯道处道路的路面。靠近原告家前面的道路,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已合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证人彭*也未认可与原告互换土地,且原告已将该段路面往江洲乡方向扩展至能通行后驱动农用车等中小

  • 李*与田*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曾*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李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肖*与王**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王**利用自己的劳力、叉车和技术,

  • 广西精**有限公司与陈*、梁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山东卡**限公司与郑州航空**有限公司、河南龙**限公司、刘**等人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卡**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刘**与张**、席庆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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